翠思特精品清潔保養
舊物再生服務之共通規範與各項服務完成標準
版本:V1.5|正式銷售版|生效日期:2026年8月24日
本條款適用於翠思特提供之精品、皮件、鞋履、服飾、配件及其他物品之清潔、上色、皮革修補、維修、結構補強、五金翻新、五金包膜、訂製、創意改造、上漿/整平加挺及其他經雙方確認之服務。
本公司將依每筆訂單實際委託內容,提供本共通條款及該筆訂單適用之服務專屬說明;未列入該筆訂單之服務模組,不適用於該次委託。特定服務依法另有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或其他強制規定者,以該強制規定為準。
第一章 服務性質與基本原則
第一條 舊物再生服務之性質
翠思特所提供之服務,係於委託物品原有材質、結構、老化程度、使用痕跡及既有狀況之基礎上進行改善、修復、再製、保護或延長使用之舊物再生服務。本服務並非原廠重新製造新品,亦不以使委託物品恢復至全新、未使用、原廠出廠或完全無施工痕跡之狀態作為一般完成標準。
第二條 完成效果之判斷原則
各項服務是否完成,應依該筆訂單於服務前確認之服務目的、施工範圍、完成標準、適用之正常施工特性,以及已告知之既有狀況與服務風險綜合判斷。服務結果如符合前述標準,不因委託人事後以原廠新品、完全無施工痕跡、百分之百復原或其他超出該項服務技術範圍之個人期待,而重新認定為施工瑕疵。
第三條 正常施工特性與施工瑕疵之區分
各項舊物再生技術均可能存在其合理施工特性。符合該項服務事前說明及完成標準之合理施工痕跡、材質差異、新舊差異或技術特性,不直接視為施工瑕疵;如實際結果存在超出合理施工特性之明顯異常,仍依適用品管標準及實際原因判斷。
第二章 委託成立與條款確認
第四條 委託內容
每筆訂單應以本公司提供之訂單內容、服務項目、施工範圍、價格、適用服務說明及其他經雙方確認之內容為準。文字訊息、訂單確認、付款或其他足以表示同意之方式,於本公司已提供適用條款及合理審閱機會後,得作為委託人同意該筆服務內容之確認方式。
第五條 服務模組
委託人僅受該筆訂單實際列入之服務項目及適用服務模組拘束;未委託之服務項目,其專屬規範不適用於該筆訂單。
第六條 個別確認優先
如本公司與委託人就特定案件之施工範圍、完成方向、特殊風險或其他事項另有個別確認,於不違反強制法令之前提下,以該筆訂單之個別確認內容為準。
第三章 委託物品既有狀況
第七條 委託人之告知義務
委託人應就其已知之委託物品既有狀況及過往處理情形如實告知,包括但不限於清潔、上色、塗層、補色、修補、黏合、維修、改造、泡水、發霉、蟲害、污染、破損、裂痕、脫層、褪色、變色、氧化、材質劣化或其他曾經處理或發生之異常。
第八條 未揭露或隱藏性既有狀況
如施工前、測試、拆解或施工過程始發現原先未揭露或無法合理辨識之既有狀況,且可能影響施工方法、完成效果、交期、價格或風險,本公司得暫停服務並重新評估。需增加服務項目、施工範圍、費用或調整完成方式者,應另行通知委託人確認。
第四章 收件、檢查與紀錄
第九條 收件紀錄
本公司得於收件時就委託物品之外觀、主要結構、既有損壞及施工區域進行檢查、拍照、錄影或其他必要紀錄,並作為施工、品管、交付及售後判斷之依據。
第十條 一般檢查之限制
一般收件檢查不代表本公司已能辨識所有內部、隱藏性或材料深層之老化及損壞,包括黏著層、內部結構、材料脆化、深層裂化、舊有修補或其他無法由外觀合理判斷之狀況,可能於測試、拆解或施工後始被發現。
第五章 承作評估與施工授權
第十一條 承作評估
本公司得依委託物品之材質、結構、既有狀況、施工風險、服務目的及現有技術條件,評估是否適合承作。如經評估認為施工風險過高、物品狀況不適合施工、現有技術條件不足,或無法合理達到適用完成標準,本公司得拒絕承作或於正式施工前停止該項服務。
第十二條 施工方式
於不變更原訂服務目的、主要施工範圍及完成方向之前提下,委託人同意由本公司依專業判斷決定必要之施工順序、處理方式、工具、材料、遮蔽、拆卸、重新安裝及其他合理施工程序。
第十三條 施工前重新評估
如於測試、拆卸或施工前置程序後,始發現原訂方式已不適合繼續,本公司得暫停服務並重新評估施工方案。需變更原訂服務內容、增加費用或增加施工範圍者,應再取得委託人確認。
第六章 取消、終止、變更與追加服務
第十四條 付款後24小時內之取消政策
除依法另有解除、終止權或其他強制規定外,委託人於付款完成後24小時內,且本公司尚未開始實質施工者,得依本公司取消政策申請取消整筆訂單。
第十五條 超過24小時後之終止
超過前述期間,或本公司已開始材料準備、拆卸、測試、排程安排、施工或其他履約行為後,委託人仍要求停止服務者,依實際施工進度、已完成工作、已投入材料,以及因終止所生之合理費用或依法得請求之損害辦理結算。尚未履行之服務款項,依實際結算結果處理;依法令另有解除或終止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服務內容變更
委託人如需減少、替換或調整原訂服務內容,原則上應於付款完成後3日內提出。超過前述期間後提出之變更,須依當時施工進度及實際可行性重新評估;已完成工作、已投入材料及其他已實際發生之合理成本,依實際狀況辦理結算。
第十七條 追加服務
委託人於原訂單外增加其他服務者,視為追加服務。追加服務之內容、費用及可能影響之交期,應另行確認。
第七章 通訊交易與解除權
第十八條 通訊交易
如該筆交易依法屬通訊交易,委託人依法享有之解除權,依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客製化給付
如該筆服務係依委託人指定之物品、尺寸、顏色、施工範圍、設計或其他個別需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且依法得排除通訊交易解除權者,本公司應於契約成立前明確告知委託人。僅於符合相關法令並已完成事前告知之情況下,始排除法定通訊交易解除權。
第八章 交期與施工中斷
第二十條 預估交期
本公司提供之交期,係依確認訂單時已知之物品狀況、服務內容及當時工作排程所作之預估。
第二十一條 交期調整
如施工過程發現未預期之材質、結構、既有損壞、施工方式調整或其他合理因素,可能影響原預估交期,本公司得重新評估並通知委託人。
第二十二條 等待委託人確認
如施工須等待委託人確認後方能繼續,等待回覆期間不計入原預估施工時間;恢復施工後之完成時間,依當時實際排程重新安排。
第九章 完成通知、驗收與售後
第二十三條 完成通知
服務完成後,本公司得依訂單所留電話、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或其他可留存紀錄之方式通知委託人。
第二十四條 門市取件
委託人於門市取件時,應於離店前就一般外觀可立即確認之項目進行檢查。
第二十五條 配送案件之7日檢查期間
以物流或其他配送方式交付者,委託人應於收受物品後儘速檢查。為利於釐清交付時狀態,一般由通常檢查即可發現之異議,原則上應於實際收受委託物品後7日內提出,並提供足以辨識問題之照片、影片及說明。前述7日期間係作為驗收、證據保存及售後處理之作業期間,不影響或縮短委託人依法不得限制之瑕疵、損害賠償或其他法定權利。對於依通常檢查無法合理發現之隱藏性問題,依相關法令及實際狀況辦理。
第二十六條 售後初步判斷
本公司收到完整資料後,原則上於5個工作日內提供初步判斷。如需將物品送回檢查,進一步處理時間自本公司實際收到委託物品後另行評估。
第二十七條 優先補救
於不妨礙委託人依法得行使之權利之前提下,如原服務範圍內之施工問題具有合理改善可能,本公司原則上優先以修補、重新施工、補強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如委託人提出之需求已超出原訂服務範圍,視為新增服務,另行評估。
第十章 逾期未取與保管
第二十八條 免費保管期間
自本公司第一次通知委託物品已可取件或安排寄送之日起,提供30日免費保管期間。
第二十九條 逾期保管
超過免費保管期間後,本公司得依訂單或事前已明確告知之保管標準收取合理保管費。
第三十條 長期未取案件
如委託人經再次通知並於合理期限內仍未完成取件或配送安排,本公司得將案件列為長期未取案件,並依公司長期未取物品處理程序及相關法令辦理。逾期未取不代表委託物品所有權當然移轉予本公司。
第十一章 拆卸零件與剩餘材料
第三十一條 保留要求
如委託人希望保留施工拆除之舊材料、零件或剩餘材料,應於施工前提出,並經本公司確認其可合理保留及返還。
第三十二條 未要求保留
未事前約定保留之一般拆除或剩餘材料,本公司得依正常作業程序分類、處理或廢棄。如相關物件具有明顯經濟價值、品牌識別、特殊紀念性或其他不宜逕行處理之情形,本公司得另行通知委託人確認。
第十二章 公司建議方案與委託人選擇
第三十三條 專業建議
本公司得依材質、既有狀況、服務目的及技術判斷,向委託人提出較適合之處理方案。
第三十四條 非建議方案
如本公司已說明其他方案可能產生之完成效果限制、施工風險或後續使用影響,而委託人仍選擇非本公司建議之方案,本公司得依委託人最終確認之方案施工。
第三十五條 已告知風險之責任範圍
如實際完成結果或後續狀況屬服務前已明確告知,且與委託人選擇方案直接相關之合理限制或風險,包括色差、修補痕跡、結構差異、耐久性降低、既有問題持續存在或因原有材質狀況而加劇等,於實際結果未超出事前已告知之合理風險範圍時,原則上不視為本公司施工瑕疵,亦不因此當然成立免費重作、退款或賠償事由。如本公司明知委託人所要求之方案存在重大不適當情形,仍應就已知之重要風險進行必要告知;如係本公司未依雙方確認內容施工,或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其他原因造成超出已告知範圍之額外損害,不適用前述規定。
第十三章 責任判斷
第三十六條 因果關係
如委託物品於服務過程或完成後發生損壞、惡化或異常反應,應依既有狀況、材質特性、施工內容、相關紀錄、實際原因及可歸責程度綜合判斷。
第三十七條 既有材料老化
如委託物品原已存在老化、氧化、脆化、材質劣化、疲勞、磨損、黏著失效或其他既有問題,並於正常必要檢查、拆裝或施工過程出現脫落、裂開、變形、變色或其他反應,應依實際原因判斷。如本公司已依適用之合理專業標準施工,而異常主要來自委託物品原有材質或結構狀況,不直接認定為本公司施工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過往處理影響
委託物品曾經清潔、上色、塗層、黏合、修補、維修或改造,而其過往處理影響本次施工結果或產生無法事前合理辨識之反應時,依實際原因及影響程度判斷。
第三十九條 不得免除之責任
如經確認係本公司未依雙方確認內容施工、未符合適用完成標準,或因其他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造成額外損害,本公司依本條款及相關法令辦理。依法不得預先免除、限制或排除之責任,不因本條款之約定而免除。
第十四章 退款、補救與損害賠償
第四十條 退款與結算
退款或契約終止之款項結算,依取消、終止、變更、施工進度及實際已發生之合理成本辦理。如正式施工前即確認該項服務無法承作,本公司得停止服務,並依實際已發生且依法可合理請求之檢查、物流、材料或其他成本辦理結算後,退還未履行部分之款項。
第四十一條 施工瑕疵之補救
如經確認存在可歸責於本公司之施工問題,且具有合理改善可能,於不影響委託人依法得主張之權利之前提下,本公司得優先以修復、重新施工、補強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
第四十二條 補救後之價值判斷
經合理補救後,如委託物品已符合原訂服務完成標準,且未留下因本次施工所造成之額外可辨識價值損失,原則上不另成立物品價值減損之賠償。
第四十三條 價值減損
如經補救後仍存在可歸責於本公司之永久性、可辨識價值損失,得以「損害前合理參考價值-損害及補救後合理參考價值」作為價值減損之主要評估基礎之一;依法另有強制賠償標準者,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損害前合理參考價值
原則上得參考相同或近似品牌、型號、尺寸、材質、年份及品況之合理中古市場資料,並依委託物品實際使用程度、保存狀況、既有損傷及其他客觀因素調整。如市場上缺乏足夠可比較資料,得參考購買證明、品牌公開價格、相近商品價格、使用年限、既有狀況及其他可驗證客觀資料。
第四十五條 損害後合理參考價值
損害後價值得依補救後物品實際功能、外觀、結構完整程度及其對合理市場價值之影響判斷。
第四十六條 重大損害
如委託物品因可歸責本公司之原因已無法合理修復、失去主要功能,或產生重大且不可逆之價值損害,得以損害前之合理參考價值及其他依法應考量事項評估責任。物品之返還、歸屬或其他處理方式,依法律規定及雙方實際賠償方案辦理,不因賠償而當然移轉所有權予本公司。
第四十七條 價值認定爭議
如市場資料不足、物品價值較高或雙方對合理參考價值存在重大差異,得共同參考第三方估價、專業鑑定或其他可驗證之客觀資料。
第十五章 洗衣/衣類清潔服務特別規則
第四十八條 法定特別規範優先
委託服務如依法屬「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或其他洗衣服務強制規範之適用範圍,相關收件檢查、交期、保管、預收款、毀損、滅失、賠償、返還及其他事項,應優先適用該法定規範。本條款一般退款、保管及賠償規則如與強制規範不同,以強制規範為準。
第四十九條 衣類清潔專屬條款
如本公司提供依法受洗衣定型化契約規範之衣類洗滌服務,應另行提供或併入該服務適用之《衣類清潔/洗衣服務特別條款》。
第十六章 個人資料
第五十條 個人資料蒐集
本公司為處理詢價、訂單、服務、付款、聯繫、配送、售後、客訴及依法應辦事項,可能蒐集委託人之姓名、聯絡方式、地址、訂單紀錄、物品影像、付款或配送資訊及其他完成服務所必要之資料。
第五十一條 個人資料告知
本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就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資料類別、利用期間、地區、對象、方式、委託人依法得行使之權利,以及不提供必要資料可能造成之影響,另以《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向委託人說明。
第十七章 各項服務專屬完成標準
A. 清潔服務
服務目的:清潔服務係依委託物品材質及狀況,透過適用清潔方式改善表面及內部可處理之髒污、污染、一般使用痕跡及異味。
完成標準:清潔完成應以可合理去除或淡化之污染已獲改善為主要判斷基準。
正常完成範圍:材質本身之褪色、氧化、黃變、變色、劣化、深層色素沉積、結構損傷或其他非單純污染問題,不屬一般清潔可恢復之範圍。基本清潔包含一般除味處理;如異味已深入內裡、填充層、材料本身,或係由發霉、老化、材質變質等因素產生,可能僅能降低異味程度。
布面纖維與破損:布面、帆布及其他紡織材質如已有長期摩擦、纖維疲勞、起毛、斷線、破洞或局部薄化,清潔過程可能使原有纖維問題、斷線或破洞範圍更為明顯,甚至因既有結構強度不足而擴大。前述主要來自既有材質磨耗者,應依實際原因判斷。
帆布與印花布鎖色:帆布、印花布及其他鎖色性較弱之紡織材質,清潔後可能產生合理之褪色、色澤變淡、局部刷白痕或印花視覺差異;完成判斷應以污染改善程度及材質可承受之安全處理範圍綜合判斷。
透明保護層耗損:皮革或其他材質表面如原有透明保護層、面漆或塗層已磨耗、霧化、失去光澤或局部脫落,清潔後可能使原有暗淡、霧化、褪色或新舊表面差異更加明顯。一般清潔不包含重新建立原有保護塗層。
貼合、上膠與複合結構:布面、內襯、泡棉或其他以黏著方式貼合之複合結構,如原有黏著層已老化、受潮或失效,清潔、乾燥或施工過程可能出現脫膠、起泡、分離、皺縮或原有問題擴大;如屬材料或黏著層既有劣化所致,應依實際原因判斷,且一般清潔不當然包含重新黏合或結構修復。
發黏與材質變質:如表面發黏主要來自髒污或殘留物,清潔可能獲得改善;如發黏係塗層、合成材料或材質本身劣化所致,清潔無法從根本逆轉,後續可能再次發生,嚴重變質時亦可能在清潔後使原有黏性或表面劣化更為明顯。
B. 上色服務
服務目的:上色係針對約定範圍進行顏色補充、覆蓋、調整或改變,以改善褪色、色差、污染遮蓋及其他顏色相關狀況。「局部」、「特定部位」、「大範圍」或「整體」係指施工範圍不同,均屬上色技術。
完成標準:上色完成後,以雙方確認之色彩方向、施工範圍、材質特性及適用色樣與校色方式作為主要完成基準。一般應達到約定範圍完成上色、顏色朝確認方向完成,且無明顯集中異常、大片漏色或其他超出正常施工特性之結果。
原有紋理與損傷:上色無法重新生成原皮革天然皮紋,亦不會使既有磨損、刮傷、裂痕、皺褶、凹凸或其他結構性損傷恢復新品狀態。上述既有狀況於上色後仍可辨識,不因此認定為上色施工瑕疵。
顏色與表面差異:受原底色、材質紋理、吸收性、舊有塗層、施工層次及不同部位結構影響,完成後之顏色、光澤、觸感、紋理或表面厚度可能與施工前、未施工位置或原廠新品存在差異。符合上色完成標準時,不以與新品或原廠表面完全一致作為瑕疵判斷標準。
噴塗細微顆粒:上色採噴塗方式施工,受材質表面紋理、環境微粒、細微纖維及塗層形成特性影響,完成表面可能存在少量細微顆粒、微小突點或局部紋理差異。前述現象屬現行上色工法可合理存在之正常施工特性;於未形成明顯集中、異常突起或影響整體完成效果之情況下,視為符合本公司上色完成標準,不列為施工瑕疵、免費重作、退款或賠償之認定事由。
局部上色:局部或特定範圍上色時,因新舊塗層、老化程度及使用狀況不同,施工區域與未施工區域可能存在合理之色澤、光澤、觸感或表面層次差異。為使色彩合理銜接,實際上色範圍可能合理延伸至原肉眼可見問題之外。
改色:改色以雙方確認之新顏色方向作為完成目標,不以恢復原色為判斷基準。未包含於訂單之內裡、五金、縫線、邊油、Logo或裝飾部位,原則上維持原有狀態。改色完成後通常無法以一般清潔方式恢復原色。
校色光源與儀器:適用色差儀測量之原色上色案件,得以 TL84 約 4000 K(18 W)之標準觀察光源作為主要校色觀察基礎,並以本公司使用之色差儀 CIELAB(L*a*b*)數值作為顏色客觀比較依據之一。L*表示明暗,a*表示紅綠方向,b*表示黃藍方向,ΔE用以表示兩個對應顏色之整體色差距離。
色差儀參考容差:適用本公司既有色差儀校色標準之案件,參考容差為 dL* ±2、da* ±2、db* ±2、ΔE*ab ≤ 2.5,主要用於比較「標準色樣」與「實際上色結果」之顏色差異。前述數值僅於材質、表面與測量條件適合使用色差儀時適用;特殊光學色、透明感、珠光、金屬色、特殊紋理或其他不適合單靠一般色差數值判斷之案件,仍應併同實際材質與雙方確認之色彩方向綜合判斷。即使數值符合校色標準,亦不代表與原廠新品顏色百分之百完全一致。
C. 皮革修補服務
服務目的:皮革修補係針對皮革表面破損、裂損、缺損或其他可修補之區域,進行填補、整理及外觀改善。
完成標準:約定破損區域已完成修補,受損外觀及表面完整度已獲合理改善,即為主要完成標準。
修補痕跡:皮革修補無法重新生成與原皮革完全相同之天然皮紋、毛孔及表面結構。符合本公司修補完成標準之合理修補痕跡、局部紋理差異或平整度差異,屬舊物再生施工正常特性,不列為施工瑕疵。
修補範圍:為取得足夠之附著及銜接空間,實際修補區域可能合理大於原肉眼可見破損範圍。如受損區域鄰近縫線,修補材料亦可能合理延伸至部分縫線位置。
耐久性:皮革修補係於既有受損材質上進行改善,不代表原受損皮革已恢復新品材質強度。經常彎折、拉扯、摩擦、擠壓或受力部位,後續耗損速度可能較其他區域更快。
D. 維修服務
服務目的:維修係針對既有零件故障、脫落、破損、鬆動、結構異常或功能問題,透過修復、替換、重新固定或必要調整,恢復或改善使用功能。
完成標準:原訂功能問題已合理改善,可依雙方約定用途正常使用,且維修位置具有符合該用途之合理穩定性,即為主要完成標準。
正常施工特性:維修可能需要拆卸、縫製、重新固定、接合或替換零件,因此合理之拆裝痕跡、縫線、接合、新舊材料差異或副廠零件差異,不以原廠新品完全一致作為完成標準。
副廠零件與替代材料:如原有零件已無法合理沿用、無法取得原廠零件或雙方另有確認,本公司得依功能、尺寸、安裝適配性及實際可取得材料,使用經確認之副廠零件或替代材料。其品牌、色澤、紋理、光澤、尺寸細節或外觀可能與原廠零件存在合理差異。
修改型維修:如服務內容涉及改短、接長、重新接合、改變固定位置或其他結構修改,完成標準以雙方確認之功能與使用目的為主;修改後之接合位置、形狀、厚度、線條或結構外觀不以恢復至原始未修改狀態作為完成標準。
E. 結構補強服務
服務目的:針對既有結構鬆動、支撐不足、受力不穩等狀況,透過固定、重新縫製、增加支撐或其他方式提高結構穩定性與正常使用能力。
完成標準:指定補強位置之穩定性及使用功能已獲合理改善,即為主要完成標準。
功能優先:如既有材料與結構條件無法同時達成完全無施工痕跡及較佳結構穩定性時,本服務原則上以功能、安全及結構穩定性為優先。達成補強目的所必要之新增縫線、補強材料、接合、厚度或其他施工痕跡,不直接視為瑕疵。
F. 五金翻新服務
服務目的:五金翻新係針對既有金屬五金進行清潔、表面處理、整色、電鍍或其他適用方式,以改善五金色澤、光澤及整體外觀。
完成標準:指定五金已完成約定表面處理,整體顏色及表面效果符合適用之翻新標準,且無明顯漏處理、大片異常或其他超出正常翻新工法之情形。
原有損傷:五金翻新並非重新製造金屬本體。原有深度刮傷、凹痕、腐蝕、氧化侵蝕、變形或其他金屬本體損耗,翻新後仍可能存在。符合表面翻新完成標準時,不因上述既有結構性痕跡仍可辨識而認定為施工瑕疵。
附屬小零件:五金翻新之施工範圍以訂單列明之指定五金為準。螺絲、鉚釘、內部固定件、墊片、彈簧或其他附屬小零件,不因主要五金列入翻新服務而當然包含;如需一併處理,應於訂單中另行確認。
G. 五金包膜服務
服務目的:五金包膜係於指定金屬五金表面增加透明保護膜層,以降低日常使用時原五金直接受到摩擦、刮擦及接觸之程度。
完成標準:約定可施工之五金區域已形成保護膜層,膜層整體附著及表面呈現符合該類五金結構適用之包膜施工標準。
膜層感及施工痕跡:五金表面增加透明保護膜後,在特定光線、角度或近距離觀察時,可能辨識細微膜層感、表面紋理、施工痕跡或反光差異。於未形成明顯異常堆積、大片不均、異常脫膜或影響整體包膜效果之情況下,上述現象屬包膜服務合理完成特性,不列為施工瑕疵。包膜完成後不以未施工前之裸金屬表面、原廠新品完全無膜層之視覺狀態或完全無施工痕跡作為完成標準。
特殊結構:曲面、轉角、凹槽、活動關節、穿孔、穿繩、材料交界或其他複雜結構,不同位置可能產生合理之膜層厚度、邊界、反光或表面效果差異。
使用磨耗:保護膜為使用性保護層,本身會隨摩擦、碰撞、活動、清潔及使用環境產生刮痕、磨耗、光澤變化或局部損耗。膜層受傷不代表原五金必然受到相同程度之損傷。
原有五金問題:包膜不具有修復既有刮傷、凹痕、氧化、褪色或鍍層損傷之功能;原有痕跡於透明膜層下仍可能可辨識。
退膜:原五金包膜服務不包含日後退膜服務。如委託人未來需移除膜層,應另行委託退膜服務,並依當時五金、膜層及周圍結構狀況重新評估施工方式、費用及交期。
H. 訂製服務
服務目的:訂製係依雙方確認之尺寸、結構、功能、材料及外觀方向,重新打版並製作指定皮件、部件或結構。
完成標準:以雙方事前確認之主要尺寸、結構、功能、材料及外觀方向作為完成判斷基準。
人工製作尺寸:訂製服務由人工打版、裁切、縫製及組裝完成。於不影響原訂功能及主要使用目的之前提下,實際尺寸與約定尺寸之差異在1公分以內,原則上視為符合本公司製作完成標準。如尺寸差異雖在前述範圍內,但已導致原訂主要功能、安裝或使用目的無法達成,仍應依實際狀況重新判斷。
參考圖片及樣品:照片、圖片或其他非實體資料主要作為設計方向及外觀參考,不代表本公司承諾完成品與參考資料完全複製。實體樣本亦因人工工法、材料批次及製作條件差異,可能存在合理之尺寸、線條、縫線位置或細節差異。
材料差異:天然皮革及不同批次材料本身具有合理之色澤、皮紋、厚度、柔軟度及表面差異。符合事前確認之材料種類、功能及外觀方向時,不以與原廠材料完全相同作為完成標準。
I. 創意改造服務
服務目的:創意改造係以委託物品原有材質、結構或可再利用部件為基礎,重新調整尺寸、外觀、結構、用途或設計。
完成標準:以雙方施工前確認之改造方向、主要尺寸、結構、使用功能、材料使用方式及外觀方向作為主要完成標準。涉及重新打版、裁切及製作者,尺寸標準準用訂製服務之規定。
舊材料既有痕跡:原物件之折痕、針孔、磨損、色差、變形、皮紋差異、老化及其他使用痕跡,可能於改造後繼續存在、轉移位置或因重新配置而變得較為明顯。來自原物件本身之既有痕跡,不因改造後仍可辨識即視為本次施工瑕疵。
新舊材料差異:改造過程如搭配新皮革、五金或其他材料,新舊材料之顏色、紋理、光澤、厚度、柔軟度及老化程度可能存在合理差異。
原材料不足與補充材料:創意改造以委託物品可再利用之原材料為基礎。如拆解、打版或重新配置後發現原有材料數量、尺寸、強度或完整度不足以完成已確認之改造方向,需補充新皮革、副廠材料、五金或其他材料時,應另行向委託人確認其種類、使用位置及必要費用。
改造痕跡與不可逆性:創意改造可能涉及拆解、裁切、打孔、重新縫製、接合及組裝,因此可能產生新的縫線、接合、裁切及其他合理製作痕跡。創意改造通常具有不可逆性,完成後原物品一般無法恢復至施工前之原始狀態。
J. 上漿/整平加挺服務
服務目的:上漿/整平加挺係透過適用之上漿、整平或加挺方式,使布面於清洗後維持較挺或較平滑之狀態,或改善既有皺褶、塌軟等情形。
完成標準:本服務以布面之挺度、平整度或整體外觀獲得合理改善為主要完成標準;實際改善程度應依委託物品原有材質、纖維狀況、使用年限、既有皺褶及變形程度綜合判斷。
正常完成範圍:整平及加挺服務係於委託物品既有狀況基礎上盡可能改善,無法保證恢復至原廠新品之挺度、平整度或外觀狀態。符合前述合理改善標準時,不以未完全恢復原廠程度作為施工瑕疵之判斷標準。
K. 材料與零件使用原則
原件優先:於原有材料、五金或零件仍具有合理使用安全性與施工可行性時,本公司得依服務目的優先評估沿用原件。
替代材料與副廠零件:如原件無法合理沿用、無法取得原廠材料/零件,或服務本身需新增材料,本公司得依雙方確認之功能、尺寸、材質方向及可取得條件使用副廠材料、替代零件或新材料。其品牌、來源、色澤、紋理、光澤、厚度、柔軟度、尺寸細節及老化程度可能與原廠或舊材料不同。
個案確認:如替代材料、零件或新材料之差異可能明顯影響外觀、功能、費用或客戶原先選擇,本公司應於施工前就主要差異與使用位置進行個別確認。
第十八章 特殊材質與特殊狀況
以下規範僅於該筆訂單涉及相應材質或狀況時適用。
植鞣皮:植鞣皮之深層污染、既有色差及使用痕跡可能僅能淡化。清潔或保養後可能產生合理之顏色深淺、乾燥感或色澤變化。
麂皮:麂皮因毛向、光線及觀察角度不同,天然存在明暗及顏色視覺差異。清潔主要處理污染;材質本身褪色如需改善,應另行評估麂皮上色。
麂皮清潔與上色之區分:麂皮清潔主要處理可合理改善之污染;材質本身褪色、顏色不均如需改善,應另行評估麂皮上色。麂皮上色不具有覆蓋髒污、補回掉毛或重新生成絨毛之功能。
麂皮補色效果:使用過之麂皮常存在褪色、倒毛、纖維磨耗與底色不均。為使整體顏色方向較一致,實際上色結果可能較原剩餘色澤加深;完成後亦可能存在合理之色差感、毛向差異、觸感或質感變化。
麂皮遇水與氣味:部分麂皮因染色與纖維特性,遇水、浸濕或後續使用可能產生褪色、色移或明暗變化。麂皮上色完成初期亦可能殘留合理之染劑或塗料氣味,通常會隨通風及時間逐步降低。
布面、帆布及紡織材質:深層污染可能僅能淡化。老化、脆化、起毛或纖維受損之布料,在清潔或施工後可能使原有纖維問題更為明顯。
毛皮與仿毛材質:天然毛皮、仿毛及其他毛絨材質可能因既有氧化、纖維老化、底層脆化、掉毛或異味而於清潔及翻動過程使原有問題更加明顯。已老化或鬆脫之毛纖維可能持續掉落或局部擴大;清潔主要改善可處理之污染與異味,不代表可逆轉毛材本身老化或恢復原有毛量與強度。
漆皮:漆皮具有特殊表面塗層。表面污染造成之黏性可能因清潔改善;如黏性來自塗層或材質本身劣化,清潔無法從根本恢復,亦可能再次發生。漆皮上色得依實際技術評估進行原色上色或改為黑色;原有黏性、裂化、脫層、磨損及塗層劣化,不因上色而重新形成新品塗層。
合成皮、PVC及橡膠:服務主要改善可處理之表面狀況,無法逆轉材料本身之老化、變色、劣化或結構性分解。
蛇皮及鱗片材質:服務主要改善可處理之表面污染;原有鱗片損傷、刮傷、裂損及皺褶不因一般清潔而恢復。
草編、珠飾及亮片結構:服務主要處理可合理改善之表面污染。原有編織結構、珠飾、亮片或固定結構之損傷,不屬一般清潔可恢復範圍。
第十九章 其他服務
異味淡化加強:異味淡化加強係於一般清潔及基礎除味後,針對較深層或持續性異味進一步處理。完成目標為降低可感知異味程度,不以完全零氣味作為一般完成標準。
奈米鍍膜:奈米鍍膜係於適用且表面已達可施工狀態之材質上增加透明保護處理,以提高表面潑水性及降低一般污染直接附著之程度。原則上應於物件已完成必要清潔、上色或其他前置處理後施工;實際是否適用仍依材質及表面狀況評估。本服務原則上以訂單確認之外層可施工表面為範圍,內層、夾層或未列入之部位不當然包含。施工後可能存在合理之亮度、顏色、光澤、觸感或表面感細微差異。本服務並非完全防水、防污、防刮或永久性保護;保護效果會隨使用、摩擦、清潔方式、環境及材質狀況逐步降低,亦無固定不變之有效期限。
第二十章 最終確認
委託人於確認該筆訂單前,應閱讀本《服務條款暨委託說明》、該筆訂單實際服務項目、適用之服務專屬完成標準、該物件如有之特殊狀況或特殊風險說明,以及適用之個資告知與其他法定告知。
委託人確認委託,即表示理解:翠思特所提供之服務係舊物再生服務,其品質判斷係以事前明確之專業完成標準為基礎,而非以新品狀態或服務完成後新增加之主觀期待作為判定依據。
服務結果如符合事前確認內容及適用完成標準,即依該標準判定服務完成;如存在超出正常施工特性之異常、未符合約定完成標準或其他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問題,則依本條款及相關法令之售後、補救及責任機制處理。
服務提供者資訊
| 公司名稱 | 夏宇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 品牌名稱 | 翠思特精品清潔保養 |
| 統一編號 | 24496516 |
| 營業地址 |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140號2樓 |
| 服務電話 | 02-2752-5681 |
| 電子郵件 | tristaservice@gmail.com |